环球微头条丨艺人合作协议-演艺经济合同-主播合同常见陷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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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签订时,公司常常会给主播艺人画大饼,讲述签订合约后的美好前景,可以享受到公司提供的各种资源,要是不想播了还可以随时离开。可天下哪有免费的馅饼,只享有利益不承担责任呢。
承诺往往是美好的,当停播后收到公司发来的催告函或者法院、仲裁委发来的传票时,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,不慎签下了不平等的条款。合同约定内容与当时承诺完全不一致,却又没有留存证据。
在此劝各位主播朋友签约需谨慎,特别注意以下条款:
1、关于违约责任: 主播与公司签订大多为霸王条款,对主播的工作内容、工作时间、各项制度规定的十分详细,若违约将赔付50-500万元不等天价违约金,但对公司违约几乎没有约定,且没有约定公司违约的法律责任。
2、关于保底收入:保底收入对主播而言是一把双刃剑,保底收入并非真正的无条件保底,而是带有限制、约定实现一定条件才能获取,当保底收入越高,成就条件也就难。当领取到更多的保底收入时,也意味着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。
3、关于签约时间;一般的主播合同约定都是1-3年。很多听信了签约经济说可以随时离开,但是合同约定并非如此。当无法完成约定签约时间,一定注意不要签约过长的时间,当时间越长,流水越高,意味着公司的可预期利益越高,那么违约时承担的违约金也就越高。
4、签约金;签约金是在达成协议时,公司给主播艺人前期投入的经济上的支持与补助,获得的签约金越高,证明公司对你期待产生的获益越大,一般开播后直接违约,违约责任至少会按照签约金双倍进行赔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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